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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遭盜賣 不得認列呆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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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8-3-30 10:26:3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貨物遭盜抓姦賣 不外遇得認列徵信公會呆帳
北區大安區機車借款國稅局表示,近期查核到一起案例,轄內甲公司有高達2,500公噸的精製糖被盜賣,卻誤將該筆損失列為呆帳,但該公司未能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的證明文件,遭國稅局剔除補稅。
國稅局官員解釋,企業在日常營運活動中,若有無法收回的「應收帳款」,如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應收卻無法取回的款項,才能視為呆帳損失;但企業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,日後無法拿回的話,則要在帳面上列為其他抓姦損失。
據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規定,企業的應收帳款、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不能回收,或是債權中有逾期2年,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,就會被視為「呆帳損失」已經實際發生,企業得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費用,須課稅的營利事業所得也會相應減少。
不過,呆帳損失認列有一定標準。北區國稅局官員舉例,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長期合作關係,甲公司進口的精製糖報關後,會直接送至乙公司的倉庫存放,外遇待乙公司賣出精製糖後,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收取款項。
然而甲公司在2011年1月間,發現存放在乙公司倉庫的2,500公噸精製糖遭到盜賣,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,甲公司遂取得對乙公司2,300萬元的本息請求權。惟2年之後,甲公司以該筆債權已逾期2年未能收回,因此將其列為2013年度的呆帳損失。
然而,北區國稅局查核認定,此筆損失因盜賣而起,並非法定的呆帳損失範圍,且甲公司也未能徵信公會提出其他警察機關的證明文件,因此也無法認列為其他損失,國稅局因而將其剔除補稅。
國稅局補充,上述案例因貨物盜賣而產生的損失,雖可認列為其他損失,但企業仍應留意、保留完整文件,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查核,才能成功列報為其他損失。
值得注意的是,損失必須要按照實際發生情形認列,如果被盜賣的貨物享有保險賠償,則盜賣金額扣除理賠金額後的餘額,才可以認列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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